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晋城市鸿诺光电有限公司、山西泽州天泰岳南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5执恢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住所地晋城市凤台东街万通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胜,任行长。
被执行人:晋城市鸿诺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泽州县南村镇放马坪村。
法定代表人:陈芳芳,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泽州天泰岳南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泽州县下村镇大南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广会,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晋城市博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巨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被执行人晋城市鸿诺光电有限公司、山西泽州天泰岳南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晋05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依法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1、申请执行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提出执行申请,追加晋城市博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晋05执异55号执行裁定,裁定追加晋城市博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2、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起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多方协调,本院扣划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执行案款合计2000万元,并已退还申请执行人。由于该案后续的还款,申请执行人与本案被执行人后续还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不再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查封或者轮候查封。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对该案开展的执行工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晋05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彬
审判员  张海宁
审判员  任军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