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泽州天泰岳南煤业有限公司、晋城市鸿诺光电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25执194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天泰岳南煤业有限公司,住所:晋城市泽州县下村镇。
法定代表人张广会,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畅,山西衡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山西衡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晋城市鸿诺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泽州县南村镇。
法定代表人陈芳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泽州县南村镇。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天泰煤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鸿诺光电有限公司、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晋0525民初5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两被执行人偿付代偿款本金16000000元,并以16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计付2020年12月23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另,以19839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计付2020年11月19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本案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晋0525民初5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翟涛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 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