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

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大连市水务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4142号 原告: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水务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佑军,辽宁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新城大街1号。 负责人:***,系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水务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连市水务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佑军、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判令二被告返还施工剩余材料球墨铸铁管(价值206034.75元人民币),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材料占用补偿费40000.00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9年9月与被告二旅顺口区人民政府下设的旅顺口区双岛湾街道、北海街道供水工程项目工作办公室签订了2份《工矿产品供销合同》,即双岛湾街道、北海街道供水工程管网采购(B包、C包)合同,并按其指定货交施工方即本案被告一的分支机构大连市水务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旅顺分公司,2009年11月25日,施工方向原告出具了收材料明细证明,证明共收到价值15267797.68元的材料。2017年1月22日,被告二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对双岛湾街道、北海街道供水工程管网采购(B包、C包)工程造价进行核定,核定工程材料造价为15061825.17元,按该造价核定所列材料明细与被告方出具的收材料明细比对,尚剩余价值206034.75元的材料。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剩余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大连市旅顺口区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辽0212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现本案原告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又基于同一事实向本院提起诉讼,其在本案的诉讼请求包含在(2020)辽0212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已构成重复诉讼,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