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利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等19人与某某、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筑工程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倴民初字第1275号
原告:***等19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筑工程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唐山市利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等19人与被告白光照、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筑工程分公司,第三人唐山市利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等19人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等19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为1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栋
审判员***
审判员*壮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