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8435号
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5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湖南有线醴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园四期。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有线醴陵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元,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