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33055号
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5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未来媒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31号院1号楼6层6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未来媒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鑫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 珊
书 记 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