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8432号
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5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被告:湖南有线醴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园四期。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有线醴陵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交款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宁 璐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