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遵义市广播电视台等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辖终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府前路遵义市广电新闻中心。 负责人:***,台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5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1#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遵义市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遵义电视台)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视讯公司)及原审被告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遵义开发投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288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遵义电视台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2881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2.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设备采购合同,被上诉人的合同义务不仅要提供合格的设备组件,还应当将设备组件安装调试完成经买方验收合格。案涉设备的交付和安装调试均在上诉人住所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上诉人住所地,不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本案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司法解释是对法律适用进行明确和相应的补充,适用司法解释的前提是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有明确的规定,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双方在采购合同中关于“按合同事先约定的条款,向合同履行地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条款应属无效,本案应按照法定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数码视讯公司起诉要求遵义开发投资公司、遵义电视台支付拖欠货款及违约金,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一审法院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以数码视讯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并据此确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对于遵义电视台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遵义市广播电视台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审 判 员  尤 頔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