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382执3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湘038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无财产可供执行。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韶山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山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信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查询了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以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3月20日向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其名下坐落于韶山市银田镇的厂房、车间、土地均因另案被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其名下坐落于韶山市银田镇南村村,韶国用(2008)字第、08122号、08123号土地,查封期限至2022年3月20日。
2020年2月19日对被执行人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效昌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3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3,952,000元及至2020年3月23日止的利息945,516.6元,执行费42,131.78元、诉讼费用21,178.5元,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伟忠
审判员***
审判员沈蹦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