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与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11执24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4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银田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7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收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8年10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2018年10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信息等情况,后又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5月9日、2019年5月27日发起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5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保险理财产品,2019年5月27日本院前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账户,2019年5月28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5月27日,本院通过邮寄委托湖南省韶山市银田镇社区居委会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2018年11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短信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0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249330元,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24933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颖
审判员何程
审判员*牌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