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岛宏兴维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82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宏兴维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孝存。
被执行人: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文明。
申请执行人青岛宏兴维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湘0382民初648号民事判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宏兴维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无财产可供执行。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韶山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山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信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查询了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以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0月13日向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其名下坐落于韶山市银田镇的厂房、车间、土地均因另案被查封,被执行人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案件,均未执行到位。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分三次支付申请执行人青岛宏兴维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5万元。
2020年11月9日对被执行人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文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青岛宏兴维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伟忠
审 判 员  刘卫平
审 判 员  沈 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湘沅
代理书记员  王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