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975号
原告:**,女,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韶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津宁,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参与诉讼、上诉、和解等权利。
被告: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伍奇。
被告:湖南河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高新技术长夜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苏文明。
被告:苏文明,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原告**与被告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苏文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400元,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的有关手续。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 海 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实习陈伟
书 记 员 胡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