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兆富高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执恢40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兆富高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廖斌,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银田镇。
法定代表人:苏文明,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河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苏文明,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文明,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兆富高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河谷科技有限公司、苏文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11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湖南兆富高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2017)湘0211执1418号。该案于2018年7月1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湘0211执恢401号。2021年6月3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21)湘执监12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6)湘0211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由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湘0211执恢401号案件予以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昀
审 判 员  刘祥宇
审 判 员  张轶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勇
书 记 员  胡裕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