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湘潭县天易法律服务所与湖南河谷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21执12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潭县天易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政府旁。
法定代表人:王书文。
被执行人:湖南河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苏文明。
被执行人: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银田镇。
法定代表人:苏文明。
本院立案执行的湘潭县天易法律服务所与湖南河谷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321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河谷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湘潭县天易法律服务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河谷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分别于2021年7月19日、2021年11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向湘潭县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同日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湘潭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李金煜
审判员  谭琪弋
审判员  王卫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