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秦皇岛孚万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324执异2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孚万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迎宾路阳光大厦14-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566197826D。

法定代表人:王占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腾飞,男。

申请执行人:河北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建国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01145969B。

法定代表人:裴晓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绍堂,男。

在本院执行河北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孚万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孚万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2017)冀0324执191号之八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孚万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卢龙县人民法院已经做出(2016)冀0324民初16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并将申请人所有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故卢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做出的(2017)冀0324执191号之八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卢龙县德远新城2期工程4号楼房产以784.53113万元的价值抵付所欠被申请人的债务。

但申请人认为,卢龙县人民法院裁定有误,该房产抵付的价值过低。申请人曾以上述房产向抚宁信用联社申请过抵押贷款,抵押过程中,曾对上述房产进行过评估鉴定,评估报告中确认上述房产的价值应该在1500万元左右,远远超过裁定中所定的784.53113万元,若以该价值抵顶,明显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申请人特向卢龙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撤销(2017)冀0324执191号之八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河北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2017)冀0324执191之八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案中(2017)冀0324执191之八号执行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执行(2016)冀0324民初1669号民事调解书时,依法做出的执行行为,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18年6月11日,卢龙县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对被答辩人***孚万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卢龙县德远新城2期工程4号楼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卢国用(2013)第××号)公开进行第一次司法拍卖。经拍卖,无人竞买,一拍流拍。2018年8月6日依法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对被答辩人***孚万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房产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经拍卖,无人竞买,二拍流拍。2018年9月20日至11月18日依法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平台对被答辩人***孚万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卢龙县德远新城2期工程4号楼房产按现状进行网络司法变卖,无人购买,再次流拍。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征求答辩人意见,我公司同意以流拍财产价值784.53113万元抵付***孚万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的本金及利息。上述执行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贵院裁定房产抵付的价值784.53113万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综上,卢龙县人民法院(2017)冀0324执191之八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答辩人所提执行异议申请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异议,依法执行(2017)冀0324执191之八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本院查明,河北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孚万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冀0324民初166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孚万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7251400元及增项部分工程款,并按下列日期给付:2017年1月20日前给付180万元,2017年2月20日前给付120万元,2017年5月31日前给付90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80万元,2017年8月31日前给付60万元,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80万元,2017年12月31日给付80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351400元及增项部分工程款(以审计报告为准);二、若被告***孚万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还款(除2017年1月20日前给付180万元,2017年2月20日前给付120万元中的70万元不得超期,剩余任何一期逾期2个月),原告河北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合同总价款,并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工程款部分从2017年2月1日起按双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率计算利息;三、原告河北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其建设的卢龙县德远新城二期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河北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不影响自身利益的情况下,配合被告***孚万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房屋出售及银行贷款相关手续;如原告不配合,剩余工程款付款日期相应顺延。2017年1月13日,(2016)冀0324民初166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2017年2月20日,河北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2018年8月6日依法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对被执行人***孚万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卢龙县德远新城2期工程4号楼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卢国用(2013)第××号)两次公开司法拍卖,经拍卖,无人竞买。本院又于2018年9月20日至11月18日依法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平台对涉案房产按现状进行网络司法变卖,无人购买,再次流拍。此后,通过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河北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以流拍财产拍卖保留价784.53113万元抵付***孚万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的本金及利息。本院遂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17)冀0324执191号之八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被执行人***孚万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卢龙县德远新城2期工程4号楼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卢国用(2013)第××号)以784.53113万元抵付***孚万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河北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二、河北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上述事实,有异议人***孚万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2016)冀0324民初1669号民事调解书、(2017)冀0324执191号之八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河北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卢龙德远新城二期工程款付款及利息明细二份、历年银行贷款利率调整一览表一份及本院调取的(2017)冀0324执191号执行案件立案信息表、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评估拍卖措施,旨在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本院对涉案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院依法对涉案财产两次公开司法拍卖,无人竞买。本院又依法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平台对涉案房产按现状进行网络司法变卖,无人购买,在再次流拍的情况下,征得申请执行人河北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以流拍财产拍卖保留价784.53113万元抵付异议人***孚万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主张涉案财产的价值远远高于784.53113万元的抵债价值,无证据证明,故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孚万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曹学军

审 判 员 赵艳霞

审 判 员 李振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王静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