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昌黎县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冀0322民初139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河北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昌黎县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黎县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4元,减半收取20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奇峰
书记员  齐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