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304民初228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被告:河北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小区34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01145969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