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6民初1577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被告:***,男,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被告:河北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秦皇小区34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01145969B。

法定代表人:裴晓虎,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胜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计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