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6民初1577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被告:***,男,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被告:河北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秦皇小区34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01145969B。
法定代表人:裴晓虎,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胜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计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