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6民初76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12日,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53年5月5日,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6日,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淅川县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城灌河街97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伟,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群,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淅川县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袁松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