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1326执236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9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执行人:淅川县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灌河路**。法定代表人:李红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淅川县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21)豫1326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1)豫1326执2365号申请执行人***与淅川县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