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81民初5781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9月19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男,生于1975年7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淅川县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淅川县城灌河街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789163172M。
法定代表人:李红伟。
原告***与被告***、淅川县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4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合同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莉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路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