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淅川县寺湾镇罗岗中心小学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6民初166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20日,住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成,淅川县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淅川县寺湾镇罗岗中心小学。
法定代表人:罗自军,该小学校长。
第三人:淅川县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淅川县灌河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群,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淅川县寺湾镇罗岗中心小学、第三人淅川县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7元减半收取843.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文彬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马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