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淅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淅川县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豫1326行审368号
申请人淅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淅川县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淅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淅川县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淅建监罚决字[2015]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并缴纳罚款。被申请人接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接到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淅建监罚决字[2016]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证据、依据进行了全面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淅建监罚决字[2015]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时雄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