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802执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镇赉县胜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罗海洋、镇赉县胜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居住受委托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13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