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02执30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190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乾坤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58号盛和大厦2号楼7层704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铭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湖北路2号院内东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9月26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山东金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文化路甲03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4月8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金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乾坤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山东金铭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金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80098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800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