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乾坤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与青岛乾坤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青岛乾坤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初字第767号
原告***。
被告青岛乾坤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乾坤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6元,减半收取2593元,诉讼保全费1815元,两项共计44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