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欧集团四海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华欧集团四海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钢铁设计研究院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青0105民初2795号
原告青岛华欧集团四海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钢铁设计研究院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青岛华欧集团四海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华欧集团四海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欧集团四海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9486元,本院减半收取4743元,由原告青岛华欧集团四海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  立 审 判 员 李  妍 审 判 员 汪 正 琰
书 记 员 拉毛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