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欧集团四海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华欧集团四海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世纪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02民初13637号
原告青岛华欧集团四海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世纪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华欧集团四海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欧集团四海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46元,减半收取48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长青
书记员  王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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