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欧集团四海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华东电缆电器有限公司、青岛能高电气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8195号 原告:青岛华东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264595669Y。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能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广城工业园***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61188998P。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号知行大厦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9029997K。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华欧集团四海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淮河东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18036459A。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青岛华东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能高电气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华欧集团四海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华东电缆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告青岛能高电气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华欧集团四海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原告青岛华东电缆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青岛能高电气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华欧集团四海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