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59058号
原告:青岛华欧集团四海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淮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电力物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石门村东路中。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华欧集团四海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水利电力物资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青岛华欧集团四海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华欧集团四海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欧集团四海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华欧集团四海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杨**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