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银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新华锦集团山东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银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新华锦集团山东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03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02执恢字3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银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新华锦集团山东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岛银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华锦集团山东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审结。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南民初字第8202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5)南执字第2720号。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已经自动将案款交至法院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青岛银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