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213民初463号
原告:青岛实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30631701R。
法定代表人:刘伦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世平,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彤,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和达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488号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3259989058。
法定代表人:陈子权,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龙,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实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和达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李丰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44000元及利息(以104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计算);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2万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计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和达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0日前向原告青岛实力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金1044000元及履约保证金2万元,共计1064000元;
二、若被告到期未给付,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04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449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248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青岛和达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被告于2022年9月1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12248元。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肖立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上
书 记 员 朱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