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12民初27373号
原告:青岛实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伦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佳丽,系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原告青岛实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实力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佳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实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2.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6日,被告***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原告出借资金后,被告仅于2018年5月15日偿还借款3万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口头提出借款,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于同日向被告出借资金100,000元,并在转账记录中注明“借款”。2018年5月15日,被告通过案外人李聪的账号向原告还款人民币3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成立,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出借资金后,被告在原告主张还款时应当及时返还借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实力电器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瑞红
人民陪审员 赵 兵
人民陪审员 姚 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羽荟
书记员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