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执4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沪航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金山区亭林镇亭华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03313740A。
法定代表人:陈润福。
委托代理人:洪小鹏,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沪航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65068317W。
法定代表人:陈思良。
委托代理人:洪小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沪航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高新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Y1BH997。
法定代表人:吴玲英。
本院在执行上海沪航阀门有限公司、泉州市沪航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沪航控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5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沪航控股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第103354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沪航控股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沪航控股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对上海沪航阀门有限公司、泉州市沪航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沪航”字样;沪航控股有限公司应赔偿上海沪航阀门有限公司、泉州市沪航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含合理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沪航控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目前未发现沪航控股有限公司有在实施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未发现沪航控股有限公司有在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未发现沪航控股有限公司有在实施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沪航”字样的行为;但被执行人沪航控股有限公司未履行赔偿上海沪航阀门有限公司、泉州市沪航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含合理费用)的责任。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沪航控股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等强制措施。同时,本院依法向银行、房地产、车辆、证券等协执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沪航控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沪航控股有限公司尚有款项200000.00元(含合理费用)未支付。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对其采取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清楚本案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继红
审 判 员 陈志煌
审 判 员 陈建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蔡清秋
书 记 员 陈燕玲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