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3民初1030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上海沪航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华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03313740A。
法定代表人:陈润福,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长江东路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37238320K。
法定代表人:张怀宝,董事长兼总经理。
解封申请人上海沪航阀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作出(2022)鲁0403民初10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3,420元。现该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13,420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泉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