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源邦电气有限公司

青岛中源邦电气有限公司、青岛青建海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7721号
申请人:青岛中源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商水路16号368号
法定代表人:薛婷。
被申请人:青岛青建海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贾志祥。
本院在审理青岛中源邦电气有限公司诉青岛青建海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中源邦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青建海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中源邦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青建海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慧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冷宣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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