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源邦电气有限公司

**开、青岛中源邦电气有限公司公司减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36号之一
原告:**开,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霞,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玉涵,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源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商水路16号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90846640H。
法定代表人:薛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开与被告青岛中源邦电气有限公司公司减资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青岛中源邦电气有限公司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中源邦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帅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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