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02财保45号
申请人:浙江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开发路500号第三层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67172735X。
法定代表人:周永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茂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238号1001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99242340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茂耀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茂耀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账户号码:33×××14),保全价值为人民币270000元。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浙江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