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02民初2217号
原告:浙江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开发路500号第三层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67172735X。
法定代表人:周永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蓝小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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