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13执恢566号
陕西协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设工程有限责
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协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
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4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
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协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
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
请结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
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
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3执恢56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于2020年12月10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