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昊龙电子亮化有限公司

兴润丰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盘锦英晨物资有限公司、盘锦昊龙电子亮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103民初385号
原告:兴润丰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盘锦英晨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小微企业创业园二期5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盘锦昊龙电子亮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8年3月29日出生,盘锦市大洼区。
被告:**,男,汉族,1984年12月20日出生,盘锦市兴隆台区。
原告兴润丰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盘锦英晨物资有限公司、盘锦昊龙电子亮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被告盘锦英晨物资有限公司、盘锦昊龙电子亮化有限公司、**、**具体送达地址和下落不明的证据,使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兴润丰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21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