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103执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盘锦市大洼区人,住辽宁省大洼县。
被执行人:***,女,1965年10月3日生,汉族,盘锦市大洼区人,住辽宁省大连县。
被执行人:盘锦昊龙电子亮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盘锦昊龙电子亮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1103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