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122执6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发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
法定代表人:郑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电子亮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崔力,该公司经理。
保证人:崔力,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本院在执行***发线缆有限公司与***龙电子亮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1122执6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中秋
人民陪审员 陶 野
人民陪审员 邱 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一鸣
【本裁判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