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122执异68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发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2577218346K。
法定代表人:郑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电子亮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清水镇小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1747149284R。
法定代表人:崔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电子亮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龙电子亮化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追加崔力(***龙电子亮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2020年12月28日,申请人***发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出追加被执行人裁定或驳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的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当裁定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发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审 判 长 张莹
人民陪审员 邱波
人民陪审员 刘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