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经济开发区泰山路282号。
负责人:魏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龙电子亮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清水镇小清村。
法定代表人:崔连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盘锦和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昆仑云景花苑08037020幢1单元1号商网。
法定代表人:常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龙电子亮化有限公司、盘锦和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龙电子亮化有限公司名下有丰田牌汽车一辆、途锐牌汽车一辆、福田牌汽车一辆、徐工牌汽车一辆、金杯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龙电子亮化有限公司名下丰田,车牌号辽XXXXXX、途锐,车牌号辽XXXXXX、福田,辽XXXXXX、徐工,辽XXXXXX、金杯,辽XXXXXX,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 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邢城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