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联冷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24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冀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保卫,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恒联冷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保卫,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保卫、河北恒联冷却工程有限公司盈余分配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终86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主要称,本案是由于桥西区法院的超诉讼请求范围判决引起的新侵权案;再审申请人不具有重复诉讼的主体资格,不构成重复诉讼;原审法院拒绝调取本案关键性证据,侵犯了再审申请人调查取证申请权,原审法院同时漏审了诸多事项,属程序违反法。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6441号合同纠纷一案中主张偿还过被被申请人*保卫383691元,在该案的二审及申请再审期间,根据再审申请人提交的2015年5月31日视频资料可以确定再审申请人系以本案争议的50万元承兑汇票偿还了383691元;再审申请人***的另一个诉讼请求即要求*保卫承担***因办理另一个新营业执照所发生的费用,该笔费用再审申请人***在上述“6441号”案件中已明确提出,该判决对该事实也未予认定,故原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起诉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基于认定再审申请人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未准许相关调查取证等申请事项不违反法律程序。原审法院综合查明事实,结合全案证据,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依法裁判,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