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5民初620号

申请人:***,女,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中路451号京源商务楼17楼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700751737C。

法定代表人:李杰,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彦青,男,195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深泽县。

被申请人:刘京芬,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彦青、刘京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彦青、刘京芬享有的保全机械有限公司破产债权10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彦青、刘京芬享有的保全机械有限公司破产债权1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新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