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市德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1425号
申请人: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中路451号京源商务楼17楼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700751737C。
法定代表人:李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玉,河北环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河北环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骅市德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迎宾大街华晨药业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MA0FQL165U。
法定代表人:赵明亮,经理。
申请人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骅市德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骅市德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胡亚钦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安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