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9民初2032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被告: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中路**京源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被告:严立辉,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与***、严立辉、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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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孟祥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