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12执752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高小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孔润泽,该局法规监察科副科长。
被执行人:扬州市凯尔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扬州市凯尔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违法用地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苏1012行审23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扬州市凯尔环卫设备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324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厂房等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事项由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012执7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俊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高翔